随后商毅又立刻趁热打铁,宣布在马家寨及其周边的十七个村子,成立人民公社。
其实人民公社制度,是商毅早在山东时,就以经开始构思的,在农村建立的基层组织制度。同时这也是打下马家寨之后的另一个重点工作,一但在马家寨的人民公社制度试点证明有效,就将作为以后自己的统制范围內的农村基层付组织制度。
在另一时空里,人民公社制度从1958年开始,到1985年正式取消,一共存在了二十七个年头,但直到商毅穿越之前,在极个别特殊地区,还保留着人民公社制度。
人民公社是以农村生产队为基础的生产经营模式,同时也是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。既是农村的政权单位,又是农村的生产经营实体,公社实际取代了乡镇级的政权,而公社书记不仅要负责党务,还要经管工农业生产、民政等事务。
从后来的评价来看,人民公社制度的利弊都是十分明显的,从利的方面来看,在人民公社体制下的二十七年,是中国政府有史以来对农村社会基层、农民控制最为得力的二十七年,中国古代近两千年的那种政权不下乡,由宗族豪强把持农村基层权力的状况,基本得以消除。而从弊的一面看,由于公社管得过多过宽,造成机构膨胀,体制僵化,而分配制度又过于平均,使社员生产积极性不高。使每个劳动力的实际农业生产率都在不断下降。越到后来,就越是明显。
不过从历史的经验来看,在天朝建立之初,百废待兴,经济发展缓慢,生产力水平落后,全民文化素质低下的时代,人民公社制度确实起到了集中力量办大事、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。农村的初级医疗服务、普及教育、农业水利化、机械化等等都在这一时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。只不过到了国家秩序稳定下来,生产力和文化素质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之后,人民公社制度的局限性也就一步一步放大起来。一直到了不得不取消的地步。
可以说人民公社制度的建立和取消,都是历史的必然,不存在对错的问题。
不过在人民公社体系下权力的高度集中,对人力物力的强大支配力,对农业基层的有效控制力,对商毅现阶段的发展来说是极有吸引力的。可以说在现阶段里,人民公社制度在理论上还是利大于憋的。而且在另一时空里天朝建国之初,生产力水平比现在也高不到那里去,因此当时能实行人民公社制度,现在也能实行。当然人民公社制度是否真的有用,还是要看试行之后的效果。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。
同时商毅并不打算完全照搬另一时空里的人民公社制度,毕竟他看中的不在于农业生产而是民政管理,只是希望人民公社制度可以有效得把农村的行政、民生、治安、教育、军事都整合在一起,形成一个能够有效控制,又完全依附于自己的农村基层组织。而且为了改进人民公社制度使农业生产率不断下降。商毅也和众人讨论,并结合后世的一些修改,而制定出的新人民公社制度。
首先商般确定,人民公社制度是一个全新的农村基层行政,在体制上接受商毅属下的民政司的领导,而在具体事务上接受各个专业司的领导。人民公社行政上隶属海盐县管辖,但在公社成立之初,仍然将甴民政司直接管理,以后再移交,主要的具体规定有:
一、这个人民公社定名为第一人民公社,将马家寨改名为马家村,成为第一人民公社的机构驻地。公社管理体制采用sān_jí管理:公社-村-社员小组。社员小组是最基本的单位,每十到十五户组成一个小组,组内有正副组长,负责政令的传达、督促,对社员的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管理。
村为高一级政权,每村的人口必须达到三百户以上,五百户以下,户籍不足,则以就近的原则,与其他的村子合并,设有村委会,设村长一人,副村长一人,文书一名,村委会下设生产大队、民兵组、妇女组、牲口机具组。管理全村的生产组织,派工管理,民兵训练,统一使用大型农业机具和牲口。
村委会由本村自行选举产生,毎户一票,三年一换。换届将在公社的监督下进行。每年对村委会进行一次信任投票,达不到六成票数,即重新选举村委会。
公社最高级行政单位,设有社部、财务科、生产科、宣传科、民兵队、妇联、卫生站、学校等一系列行政和科教文卫部门。公社的管理人员均由民政司指任,以后将逐步移交给地方县政府管理,不过目前还缺少足够的专业人员,只能逐步完善起来。
二、公社采用户籍制度。以户为基本单位,生产、分配、税收也都以户为单位,单身汉也要自立门户。注册人口无论男女老少都称为“社员”。社员中十八至四十五岁的男性和十八至四十岁的女性,称为全劳动力。十三至十七岁、四十六至六十岁的男性和十三至十七岁、四十六至五十五岁的女性,称为半劳动力。不在此年龄段内的称为辅助劳动力。
社员在公社内,将享有住房、上学、医疗等免费权利。但也为出工、参加民兵、入伍参军等义务,在原则上,每个半劳动力和全劳动力男女,除非招工、参军或者上学,都必须参加公社的指定派工,在出工期间,社员的饮食都由公社负责,异地出工,还将提供住宿,并根据用工情况,给予相应的工资。如果辅助劳动力愿意参加派工并能完成的,同样可以获得工资,但是对出工不做具体规定。
非出工的时间,社员可以自行安排工作,公社不予干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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